隔壁老张家二儿子胆力13岁了,是在德国出生的,特别喜欢玩计算机游戏。
其实,不光老张家二儿子,德国所有这么大小的男孩子都喜欢玩计算机游戏。
1999年4月的一天,胆力在当地的广告报上找到了一则“真诚”计算机游戏出版社的广告,出售计算机游戏程序入门手册,每本250欧元。上面有一个定购卡。胆力填写了定购卡,把它寄给了“真诚”计算机游戏出版社。两个星期后胆力收到了计算机游戏出版社通过邮局寄来的书,外加一个游戏程序。胆力的父母很生气,不同意胆力花这么多的钱买这本书。“真诚”出版社出示了胆力的定购卡,要求付款。当然,胆力真心希望能把这本书保留下来。
老张问我,人家有真凭实据,计算机游戏出版社是否可以要求付款?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3条2段,买方对卖方有接收货物和支付应付款的权利。卖方有提供货物的义务。
“真诚”出版社只有在出版社和胆力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才能依据法律实施上述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双方一致的意义宣示:出价和接受而成立。意义宣示必须至少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说,买卖物品和买卖价格。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广告报上刊登的游戏广告附带了一个定购卡,定购的计算机游戏入门手册每本250欧元。定购卡本身是面向广大的读者和未知的潜在的客户,是一种出价的意愿,是一种邀请,邀请潜在的读者积极参与到出价中来,以达到出价和接受的统一从而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广告和定购卡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意义宣示。而胆力把定购卡剪下来按照出价填好寄到真诚出版社,借此表达了实现买卖合同的意愿。真诚出版社通过把书寄给胆力作到了接受胆力的意愿。买卖因此而成交。
因此可以说,真诚出版社和胆力之间的买卖合同成交了。
如果买卖合同真的具有法律效力,胆力就有付款的义务。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法律效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双方意愿宣示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意愿的宣示只在宣示人具备无限制的行为能力时才有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条,第106条及其后续条款,满7岁而不到18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无限制行为能力,而是有限制的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胆力的意愿宣示只有在他的作为法律监护人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除非他在这次交易中只有法律上的优惠。什么是“只有法律上的优惠”呢?如果真诚出版社赠送给他250欧元价值的软件和书,胆力自己没有什么“付出”,那么胆力就只有法律的优惠了。根据案情,胆力的父母并没有批准他买计算机游戏程序入门手册,因为他父母事前并不知道此事。另外,胆力的定购不仅仅是获得了游戏软件和书,他自己对出版社也有付款的法律义务,就是说,卖方有权利要求他付款,这就是胆力的吃亏的一面。换句话说,他不是只有“优惠”的一面。因此,胆力的意愿宣示没有法律效力。
结论1:真诚出版社没有权利要求胆力支付250欧元的购书款。
那么,真诚出版社有没有权利要求胆力的父母支付款项呢?
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433条2段。其前提条件是在作为卖方的真诚出版社和作为买房的胆力父母之间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案情,胆力的父母没有就买书一事有什么意愿的宣示。胆力买书时并没有以其父母的名义定购。
结论2:真诚出版社没有权利要求胆力的父母支付250欧元的购书款。
难道出版社只能白白扔掉这250欧元吗?不,出版社可以要回这本书。
找胆力要回这本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85条。根据这条法律,出版社必须是这本书的财产所有人。但问题是,出版社现在是否还是这本书的财产所有人。根据第929条定义,通过买卖双方的一致同意和物品转交可以造成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出版社把书寄给了胆力,双方一致同意把物品转交给胆力。由于这本书确确实实寄给了胆力,就完成了书的转交,胆力成了书的实际占有者(855条)。
胆力和出版社就书的财产权达成了一致意见。问题是,这个一致是否有效。法律有效性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的通则决定的。民法典第107条说,未成年人只有在单纯地获得法律上的优惠时,他的意愿宣示才有效。否则就须要他的法律监护人批准。由于其父母作为法律监护人坚决不同意购买,造成了买卖合同的无效。但是,这对财产权的取得没有影响,因为财产权的转移由物品支配交易完成,物品支配交易的有效性与其出发点的法律义务交易(Verpflichtungsgeschaeft)不相关。
物品的买卖虽然看来是一件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似乎是同时发生。但在德国法律界,物品的买卖被分解为二个交易,一个是支配交易,一个是法律义务交易。
通过物品支配交易,胆力获得了单方面的法律优惠。这个单方面的法律优惠在财产权的交易中是成立的。根据第929条,通过支配交易,胆力获得了书的财产权,而不必履行任何义务。从这点来看,他不需要父母对支配交易的批准。通过第929条定义的有效的物品交接,真诚出版社对寄送的书失去了财产权。
结论3:真诚出版社根据民法典第985条无权要求胆力交出书和软件。
出版社有权要求胆力根据民法典第812条交出图书吗?
第812条说,如果一个人没有有效的法律理由而获得了他人的财产和服务,就必须交还不法占有之物。出版社之所以把书寄给胆力,是因为期待着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支付应付款。寄书的法律理由就是与胆力的买卖合同。
但如上述所说,买卖合同最后没有生效,出版社的服务就在没有法律理由的情况下发生了,胆力无功受禄。因此,胆力虽然已经获得了财产权,但是还是要退回“不法”(没有法律理由)所得。
结论4:根据第812条1段1款,胆力须把书还给原主。
老张直到听到结论3时还觉得不可思议,拿了别人的书还不用付钱。听到最后觉得不用交钱,把书寄回就行了,倒也安下心来。当然,还是要花几个欧元邮寄费。胆力呢,也没有什么不高兴的。看了好几天的书,不用交钱,多多少少总算是占了点便宜。
德国博网评论员王硕 博士 早年撰稿 法兰克福法院中文翻译袁慧珠 修改
于德国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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