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征税的基本过程
税收是没有对应报酬的、由公法机构征收纳入的货币支付形式。
征税,在德国主要有下列步骤:
1. 税收债务的产生
2. 税收债务的确定
-纳税人的登录
-会计帐册的建立和记帐
-填写并上交报税表格
-评估纳税基础
3. 通过征税单(Steuerbescheid) 来确认应交税额以及更改征税单
4. 税收债务的解除
1.税收债务的产生
根据德国税捐法(Abgabenordnung)第38条,如果纳税义务的事实构成要件实现,那么税收债务就产生了。
比如,
- 工资税产生于工资支付给雇员那个时刻,
- 预付所得税产生于每年各个季度初始预交所得税的时候,
- 所得税最后支付产生于报税年度过去之后,
- 流转税产生于流转税预报期之后。
在德国的华人餐馆和华人企业一般都通过会计和税务顾问来完成直接向税务局上交税赋的任务。他们自己并不需要关心何时何地交纳何种税赋。
2.税收债务的确定
纳税人的登录
税捐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为税务机构对纳税人和企业进行清点和登录。成立公司、团体和协会都必须报告税务局和地方政府。当然,公司改变法律形式时,搬家或者解散时都得要通知地方政府和税务局。
德国税捐法第138条要求公司录用一个新的雇员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给税务局。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尽可能全面地将纳税人登记在册。
会计帐册的建立和记帐
工商业主一般是法定商人。德国商法典第238条规定法定商人必须进行会计记帐。由此而引出税捐法第140条税务会计记帐的义务以及工商企业和农林业会计义务的延伸:
- 年销售额在26万欧元以上,
- 工商企业和农林业年赢利在25000欧元以上者,
必须建立会计帐册和记帐。
德国税捐法明确指出,会计帐目和资产负债表要严格遵守德国商法典第238,240-242条和243-256条的规定。记帐时特别注意登录好进货和出货:
- 进货和出货的日期
- 供货人和客户的姓名和地址
- 商品流通中常用的名称
- 商品的价格
- 关于会计凭据的信息。
税捐法对会计记帐提出了重要的要求:
帐目要做得使第三者在适当的时间内能对企业的会计事项和经济形势有清晰地了解。会计事项要作得能让人明白它的来龙去脉。
帐目和其他必要记录必须要全面、正确、适时和有序。现金出纳的入帐和出帐每天都要记载下来。
帐册、盘点清册、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应的工作材料要保存10年。
填写并上交报税表格
对所有年报税种都有义务按时填写和上交报税表格。所谓年报税种是指对所得和收益的纳税。工资和资本收益税则是一种例外,它们的征收是通过他人代扣完成的。比如,一个雇员的工资税是由公司财务处代扣的,资本收益税包括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是由银行和投资机构代扣的。
税务局在一定的时候寄送给我们报税表格,要求我们填写上交。
税务局要求纳税人全面并认真地填写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出于说明和证明的目的,还须附上必要的凭据,如:企业的年报,职业支出和非常支出及特别负担方面的凭
据。
一般来说,报税表格填好后最晚要在第二年的5月底以前交到税务局。如果由于个人或是准备凭据材料的原因在第二年5月底以前不能上交,应该及时在所在的税务局申请延期。
如果纳税人无声无息地任其超过税务局所定期限,税务局可以征收迟到附加费,金额在应交税的10%,最高为5000欧元。
不过,税务局在轻微超期时一般不深加追究,有时已经征收的迟到附加费,只要原因责任清楚而可以原谅的话,还可以退还给你。但是,仅仅说公司业务繁忙,缺少人手等等原因是站不住脚的。必须要有进一步的理由,如因病,出差,报税的外部凭证还没有到等等是令人信服的。
评估纳税基础
德国税捐法第162条说,如果税务局不能确认和计算纳税基础的话,就可以对企业的纳税基础进行评估。比如,所得税,公司团体税和工商税都依企业的财产,销售额和盈利而定,那么企业的这些数据就是纳税基础。
什么时候才适用评估的方法呢?
如果纳税人对他的报税不能给出详尽和足够的解释,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或者拒绝做法律宣誓的话,就已经够条件了。(法律宣誓是指,当必要的凭据或是文书证件丢失后,可以在律师那里做宣誓,声明文书丢失,事实为...这等云云。宣誓是一个便捷的途径,对丢失一定数量的凭据确实是很省事,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费力地补充必须的文书证件等等。但是,如果在法律宣誓时提供了虚假情况,日后查出,则要受到德国刑法的追究。如果当事人对文书内容和事实实在记忆不清的话,宁可不去宣誓。)
特别是纳税人不能出示有关帐册和记录或者帐册没有根据税捐法第158条按规定记帐。
评估纳税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现有的纳税人帐册和记录都不能用了,因为它们不完整、虚假或有缺陷。
如果真的进行“评估”,就对纳税人有二大危害:
第一,现有的多种税收优惠如亏损结转和亏损回溯结转以及特别折旧等等就统统丧失了。
第二,评估是对纳税人一种有害的措施。如果营业额和赢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税务局往往把它们靠在最上面的界限,大大超过了帐册的事实数据,从而过高地征税。
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了,为什么德国税务机关为了“按规定”记帐这个概念而与纳税人进行争执。纳税人和税务顾问经常去争取至少是部分帐目的承认,比如进货帐,这样,就可以对评估纳税基础就有了正确的基础了。
3.通过征税单来确认应交税额以及更改征税单
征税单可看作是税务局对纳税人报税的回复。
格式化的征税单主要是对年报税种。征税单必须以书面形式和封闭信封寄送给纳税人。上面包含有下列项目:
- 已经确认的纳税税种,
- 税额大小,
- 税收债务人和征税机关,
- 法律援助提示条款,
- 纳税基础。
非格式化的征税单与年报税种不同的是针对到期税种。到期税种不象年报税种那样在报税过程中才能确定纳税基础和税额,而是在年度报税之前税收债务到期时确定的,比如资本收益税,工资税和流转税。
根据征税单内容和开出征税单的理由,征税单的正式名称可以不同。
4.税收债务的解除
税收债务的解除首先要有一定的前提:到期。到期根据税种不同而不同。
下面的税种到期的时间分别是:
― 工资税
工资税申报时间到期后的10天 (所得税法第41条1段)
―所得税预付
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 (所得税法第37条1段)
― 所得税最终支付
所得税征税单到达后一个月内 (所得税法第36条4段)
― 流转税预付
流转税预先申报期到后第10天 (流转税法第18条)
― 流转税最终支付
年报税公布后一个月内 (流转税法第18条4段)
税收债务可以通过
― 支付
― 折算
― 减免
― 过期
而解除。
最最常见的当然是通过支付税赋而还了税收债务。税捐法第224,224a 和22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补交税款和税务局退税也有相应的规定。
逾期未付的税款,根据税捐法第240条规定,还要多交误期附加费1%。
纳税人有向税务局预付的税款,税务局则对纳税人有应收款。它们可以折算。
比如,2002年 纳税人对税务局有3000欧元的预付款退税应收项目
税务局应收纳税人所得税债务14000欧元
纳税人预付了10000欧元所得税款。
最后,纳税人只需向税务局转帐汇款10000欧元即可。
在一定的前提下纳税人的税收债务可以减免。
税务局首先对企业的经济形势进行审核,可能优先考虑的税收债务的延期。如果纳税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的生存,税务局也会考虑免除税收债务。对于国家来说,短期内放弃了税收款而保留了长期的税源,不亦乐乎。
过期从有效请求权算起为5年。如果由于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应收的到期税款没有收上来,又由于人员变动而错过了有效期,那么税务局就不能对纳税人追究责任也没有权利再讨要该过期税款。
德国的征税,每一过程都有法律条文的约定。从对纳税人的义务,纳税基础,会计项目的记载,直至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征税行为都有详尽的法律条款。熟知税法,为我们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提供了知识和行为基础,也为自己合法避税拓展了游刃的空间。这钱,毕竟是自己的辛苦钱。
(王博士)
查税是指税务局对纳税人和纳税企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室进行检查,以查清纳税人和纳税企业(下简称纳税人)的税务关系。德国税捐法第199条规定,税务局不考虑检查本身会对纳税人带来好的利益或者坏的结果,必须要对纳税人的缴税义务和纳税基础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要检查各个不同税种的报税表格和征税单是否正确。
一般来说税务局要检查的主要是取得赢利收入的人,他们是:
― 农林牧业场主
- 工商业主
- 自由职业者,比如医生,建筑设计师,律师,税务师,企业咨询顾问。
餐馆、旅馆、商店和贸易公司都在工商业主的范围内,即税务局查税范围内。而拿工资的雇员不属于赢利收入人的范围,不在查税范围。
多长时间查一次税呢?
查税的周期各不相同。对大型企业来说,一般是三年查一次。中小企业则很查得很少。根据德国联邦财税法院的一项判决,税务的稽查由税务局自行决定。税务局对查税的决定必须提出相应的理由。比如,为什么对一个小型企业间隔不长却查得如此频繁,远多于其他类似的企业,税务局必须要对此说明原因。对查税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只能是纳税人企业运作方面的原因。纳税人个人财产的变化对查税来说不应该构成查税的足够理由。
下列案例是否允许?
例一:中型企业扑来索公司每6年被税务局查一次税。企业主扑来索私人新买了一辆豪华轿车,税务局下令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答:不允许。对企业税务检查没有道理。个人购置豪华轿车应该从私人财产的变化方面给予澄清。
例二:扑来索公司老板扑来索将公司一分为二。税务局下令检查。
答:是允许的。企业的分割是企业发展的意义重大的转折,税务局应该在计划外进行一次专门审查。
税务局查税过程可以分为下列几个阶段:
如果查税的目的不会受到影响的话,原则上税务局都提前一段时间告知纳税人要查税,包括下列几点事项:
1)查税何时开始
2)查税员姓名
3)要查哪种税
4)检查的内容
5)查税的大致时间长短。
如果华人的餐馆或商店在没有税务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受到检查,我们一定要仔仔细细分析原因。
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查税开始前的时间,
1)及时通知他的税务师
2)清查本企业内部帐目合乎规范与否
3)对最近几年财务年报严格地检审一遍,必要的说明和凭据准备妥当
4)至少让一个员工作熟悉所有财务事项并作为税务局查税的联系人。
3.查税的实施
税务局一般把查税尽量放在主要问题上。查税时间也要尽量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根据税捐法第200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配合查税的进行。
根据经验,税务局查税有对下列几点的癖好:
1)检查财务帐目的合规性
2)对企业赢利率与平均值作一比较
3)评估库存和设备资产,特别是:检查折旧额和折旧率
4)准备金的成因
5)企业建筑、汽车、电话和取暖用油的个人负担部分和比例
6)确认和分割企业和私人的支出
4.最后谈话
根据税捐法规定,税务局在查税后要对查税结果与纳税人作一次谈话。当然,查税结果没有改变纳税基础或者纳税人一方自动放弃谈话也是允许的。
参加最后谈话的有:
纳税人, 纳税人方面的雇员,纳税人的税务师对另一方的
查税员,查税员领导,比如专业科室领导或者是税务局领导。
根据税捐法第201条1款,在最后谈话时要澄清和解释有争议的问题、查税结果的法律鉴定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5.查税报告
税捐法第202条1款说,对查税结果要作一个书面报告。查税报告要解释纳税人的税务关系,是否要改变纳税基点。如果查税的结果导致要改变纳税人的纳税基础(关于纳税基础,详见华商报110期2003年12月月初版拙文“德国征税的基本过程”),则必须书面通知纳税人。
税捐法第202条2款说,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要将查税报告在查税评估之前就寄送给纳税人,给他以机会和时间对此表态。
例三:您是个零售商。税务局通知您要对您查税。要检查最近三年的所得税、流转税和工商税。您任何做准备呢?
答:通知税务师,自我检查财务帐目的合规性,检查三年来的财务年报,准备相应凭据。
查税员如何实施?
检查帐目的合规性,与同行业的平均赢利比较该零售商的赢利率,库存和设备的评估,分清企业和私人支出。
从上面例二我们看到,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税务局就会查税。查税有各种原因,有可能是帐目不清,有可能税务师方面出了错误,有可能在经济好的时候企业反而亏损很多,也有可能有少量报税不周的问题。但查税不一定就是发现了你的公司有什么偷税漏税行为,只是例行公事,完全不必害怕。
另外,如果确实是帐目不清或报税与事实出入太大,我们只需在法律上、凭据上和帐目方面作好相应的准备就行,大可不必慌张。
(王博士)
我在德国某华人报纸上简介了德国税务局查税的基本概念、查税原因、查税对象和查税内容。
德国税务局的查税大多是例行公事,只有少量的查税是直奔目标而来。如果确实是帐目不清或报税与事实出入太大,我们只需在法律上、凭据上和帐目方面作好相应的准备就行,大可不必慌张。本文就简介一下与查税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过程
1.法律援助概览
如果你认为,税务局的征税单或处分是错误的,那么你可利用法律援助(有词典称之为法律救济)的手段来抗争。
法律援助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为使税务局纠正其措施的一种行为。
我们来看看下列法律援助的可能性:
法律援助分为
1)非格式化的法律援助,它分为
1.1.公务监督批评,它分为针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或针对某公务部门的一件事
1.2.持相反意见(比如要求重新审核)
2)格式化法律援助,它分为
2.1. 庭外法律援助 - 异议 (依税捐法的规定第347-368条)
2.2. 法庭法律援助
2.2.1 财税法律途径-控告-上诉 (依财税法规定)
2.2.2 行政法途径
非格式化法律援助没有期限,没有形式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对方行动的请求权。
公务监督批评可以径直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如果你对某个税务局的行为不满意,你可以向高等财税局报告。不过,德国法律界有个俏皮话,“公务监督批评是没有期限,没有格式,也没有作用的。”既然如此,我们还是尽量放弃这个没用的途径。
持相反意见的书面批评材料要直接递交给发出行政文件的机关。
2.庭外法律援助:异议
唯一的庭外法律援助手段是“异议”(也可以叫反驳)。税捐法第347条规定解释了异议。根据这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其原因可以是,
- 事关税赋的:纳税人可以对各类征税单提出异议,交给发出征税单的税务局。该
税务局对此异议作出裁决。
- 如果税务局对异议人的申请搁置不理,在相应时间内没有告知原因,也可以提异议。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它没有规定具体格式。上面要写明,谁提出异议,事关哪个行政文件,为什么要反驳,到什么程度。
如果有异议必须在德国官方行政文件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作废。
3.法庭法律援助
关于财税法律途径
如果庭外异议没有带来任何效果,可以走财税法律途径,它分为,
- 在财政法院控告
- 上诉或者在联邦财税法院控告。
最常见的控告形式是撤销之诉,又叫确认无效之诉,目的是要改变征税单的结论。只有当事税务局同意,才能在没有事先庭外法律援助程序时接受控告,因此又称之为跳跃控告。这个控告同样也要在庭前决议公布一个月内递交上去。
对财政法院判决如不服,可以在联邦财税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得要财政法院批准。
根据财政法院条例第115条,上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批准:
1)该诉讼事件有指导意义,或者
2)法院判决与联邦财税法院的决定或与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有出入,或者
3)撤销之诉对象的法院判决有程序方面的缺陷。
关于行政法律途径
应该指出的是,事关地方税时,比如工商税、狗税、饮料税、娱乐税,应该走行政法律途径。
行政法律途径
财税法律途径
庭外前期程序
对地方税务局提出异议(市政府,乡镇政府)
对税务局异议
法庭法律援助
在行政法院控告
在财税法院控告
法律救济
在高级行政法院上诉
在联邦行政法院上诉
(没有相应的审级)
在联邦财政法院上诉
二.刑罚和罚款程序
我们先给读者一个概览,见表格:
刑罚程序
罚款程序
违法行为
税务违法行为 (Straftaten)
尤其是偷漏税
税务违规行为 (Steuerordnungswidrigkeiten)
尤其是轻微截留税和税务违章
法律来源
税捐法
第369至376条
第385至408条
刑法典
刑事诉讼法
税捐法
第377条至384条
第409至412条
关于违反秩序方面的法律
程序
初级法院发 犯罪严重时
出刑罚命令 直接在中级法院
↓
异议
↓ ↓
地方法院主审
税务局罚款单
↓
异议
↓
地方法院主审
↓
根据情况以法律救济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刑罚程度
判刑至10年或罚款
罚款至50000欧元
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典5至10年(依量刑程度)
根据税捐法第384条5年
犯罪记录登录与否
登录
不登录
1.刑罚程序
最常见的税务刑罚现象是偷税漏税。怎样才是刑罚的范围呢?
1)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提供了虚假和不全面的数据,
2)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税务局隐瞒重大税务事实,
3)如果纳税人违规不使用税务标志和税务印章时(如香烟),
因而截留了税收或者给自己和别人获取了非法税务优惠。哪怕是作一种尝试和努力也是要受到刑事处分的。
如果纳税人程度严重地截留税款或者非法获取税务优惠,可以处6个月到10年的监狱处罚。
德国税捐法(第371条)引入了一个对于刑法来说十分不同寻常的工具:自白 (Selbstanzeige)。自白,不是说一定要到警察局去作什么交代。而是口头或者书面把必要的信息补充齐全和加以更正。
谁能够及时自白,坦白个人的偷税漏税行为,补交税款,可以免受刑事处罚。但要做到自白,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自白必须是在税务局查税之前或者刑罚程序或罚款程序开始以前。
典型的偷税漏税现象是:
- 提供虚假报税表格,
- 以虚假帐目和财务年报欺骗查税员,
- 定税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如婚姻状况、特别负担等等达到免税和税务优惠。
根据税捐法定义还有其他刑罚现象,如闯关走私,工商业的、暴力的和集团走私,窝赃等等。
税务局刑罚案件部门在独立侦查结束后可以在地方法院申请处罚决定。
如果对处罚不服,在处罚决定送达后的一周内可以提出异议。如果不及时提出异议,处罚决定就有了法律判决的效力了。判决结果将登录在犯罪记录上。而这个犯罪记录是终生不会抹去的。
如果及时提出了异议,就会安排一个主审日期,主审日期开始前随时可以撤回异议。
遇到这类刑罚我们到底提不提出异议呢?其实是各有利弊。
倾向赞同的理由是:
- 可以给法庭提供有利宣布无罪或轻微处罚的的新的事实;
- 也可以探讨停止刑罚过程的可能性;
- 如果这期间新的税法变更有利于被告的话,刑罚就会减轻。
倾向反对的理由是:
- 法庭的判决并不依赖处罚决定,有可能还作出更为严厉的判决:
- 公开主审会有可能在社会上对被告人有不良的名誉影响。
2.罚款程序
违反税务规定主要是
1)轻微的截留税收(税捐法第378条规定)和
2)各种不同的危害税收行为(税捐法第379-382条)。
轻微的截留税收是指纳税人对税务十分马虎大意,十分无视税法规定,因此而构成偷漏税的事实构件。
例如,一个小老板对财务记帐不认真,对自己的销售额和赢利仅凭估计。长期以来不上交他的雇员的工资报税。此外,他还轻率地把个人的私人开支记作企业支出。
对此类现象的惩罚程度为直至5万欧元的罚款。
违反税务规定的第二种现象是危害税收。它使得当事人能够截留税收,但此时截留税收还没有发生。
如,出示虚假凭据:把私人购买的图书称之为专业书籍。星期天的汽车加油收据更改为工作日的日期,以把它当作企业支出来报税。还有如建立虚假帐户:给没有存在的雇员作人事档案。
惩罚程度为直至5000 欧元的罚款。
罚款程序相应地惩罚规定类似于刑罚,也可以自白。如果刑罚或罚款程序公布之前能在税务局及时补充和更正不正确和不全面的报税的话,刑罚或罚款就立刻停止。
罚款程序正常的侦查过程可以由税务局处罚部门最终以一个罚款单来结束调查。
如果对罚款不服,可以在一周之内提出异议。
如果及时提出异议,则由地方法院主审;如果不提出,罚款单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不过,罚款事实不会登录在犯罪记录上。这也是罚款程序与刑罚程序最大的不同。
那么是否应该提出异议呢?也是同样各有利弊。
倾向赞同和倾向反对的理由类似于刚才对刑罚的解释。
不过,一旦地方法院主审开庭,就有矛盾激化的倾向,就是说,有可能在主审时把本来是税务违规的行为(我们刚才讲了,属于程度轻微的现象)变成了严重的偷漏税行为,而后者的惩罚更为严重,变成了刑罚。然后就会造成在犯罪记录上有记载了。而犯罪记录对今后个人和事业的影响目前还不能一下子可以预料。原则上说是弊多利少因此,对于罚款程序更为经常见到的是老老实实地上交罚款而不是提出异议。
我们华人常说,钱是身外之物,去了还可以再赚回来。一般来说,宁可交罚款,也不要受刑事处罚。
(王博士)
一.税赋的几个特征
税赋是一种没有对应报酬的、以货币为单位的支付形式。它是由公法机构征收的收入事项,符合法律定义的事实构件的基本前提。
增加收入也可以不是税赋的主要目的,可以成为次要目的。比如,国家关税和和差价税就有这个目的。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引申出下面六个特征。
1。税赋的货币形式
目前德国征税维一的收入形式就是货币形式。
在德国历史上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实物纳税形式,但都成为历史。
2。纳税义务人没有对应的回报
纳税义务人不能期待国家给自己的税赋提供什么优惠和报酬,纳税人不能因为自己纳税而指望国家给你任何好处,任何期待。
当然,国家征税,目的是要增加国家收入,或者是调节经济景气,或者作为调节市场和经济政策的工具。国家的税赋收入主要用途
税收收入: 所得税,工资税,公司税,工商税,流转税等等。
税收支出: 社会福利支出,国防支出,教育和科学支出,交通支出
3。公法机构是税赋的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机构是税赋的债权人,就是说,纳税义务人要把税赋交给他们,或者通过征税机关把税赋转给他们。
4。以获取收入为目的
税赋只应以增加公法的公共事业的收入为目的。但税捐法也谈到了,增加收入也可以作为次要目的。此外,税赋还可以作为调节经济景气的工具使用。
5。 强迫性质
税赋必须上交,没有商量和回旋余地。对此,税捐法有明确规定。
6. 征税的事实要件
典型的事实要件 税种
获得收入 所得税
买卖商品 流转税(前期税,增值税)
占有财产 财产税
经营工商业 工商税
占有一辆登记了的汽车 汽车税
汽车加油 汽油税和流转税
二.税赋的分类
2.1 按照公法机构征税内容,可以把税赋分类为下面几类:
1.税: 狭义的税和海关税,差价税。狭义的税是德国国家主要的收入来源。
2.次要税赋收入:迟到附加费(税赋必须按期缴纳,过期要缴纳过期附加费和过期利息),利息,误期附加费,强制费, 费用。
3.手续费: 行政管理手续费,使用手续费
4.会员费:近邻开发费
5.其他税赋:比如罚款。
狭义税收在德国税赋收入中占有最大比例,其他收入与它相比都份量不多,相形见绌。
2.2 按照税赋能否转嫁给最终消费者,还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由税务债务人直接负担并缴纳的税,比如所得税。间接税由税务债务人转嫁给第三者身上,通常是转嫁给客户或者是最终消费者身上。
比如,你花了1160欧元买了一台电视机。电视机商店对此要交付160 欧元流转税给德国的税务局。商店在核算商品价格时已经把160欧元的税款(间接税)打入商品价格中。
当你在加油站加了40欧元汽油时,作为消费者你交了至少30欧元的汽油税和增值税。加油站把国家强迫征收的税转嫁给了消费者。这就是间接税。
2.3 在税务管理,特别是德国财政部的统计中广泛采用的税务分类概念是根据税赋客体状况的分类。
占有税:
- 对人税(主体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所得税;公司税;教会税。
- 对物税(客体税):工商税; 土地税。
德国把课税主体与课税对象之间的联系为划分标准而进行的一种税收分类。对人税指对自然人和法人纳税,它是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婚姻状态,收入能力和经济负担能力的各种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对物税是对企业或地皮纳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外部特征为课税标准的各种税收。对物税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情况。
流通税以商品交易过程为征税对象。最重要的税种为流转税和契税。
消费税以各种商品的消费为征税对象。税额最高的税种是汽油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啤酒税和香槟酒税。
2.4 根据税收收入的分摊,还可以分为共享税,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最重要的税种由联邦和州支配,一部分是共享税:所得税(包括工资税),公司税和流转税。
联邦和州分别获得所得税和工资税的42,5%;地方获得15%。
公司税由联邦和州分别分得50%。
流转税首先由联邦和地方分掉一小块,剩余再由联邦和州分别分得50,56%和49,5%。
其他税种分别分摊到税务债权人头上:
联邦税:
- 关税; 消费税; 公司税和所得税的补偿税赋等等
州税:
- 遗产税和礼物税; 啤酒税; 汽车税; 地契税; 赌场税等等
地方税:
- 工商税;地皮税; 狗税;娱乐税等等
2.5 在财务和年报表上根据对赢利的影响可以分为企业税,私人税,贯穿税和资产列示税。
企业税有工商税,企业用地地皮税,企业用车汽车税。
私人税有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遗产税,狗税。
贯穿税讲的是某个税种贯穿整个企业生产过程。有前期税和流转税,工资税和教会税,资本收益税和利息税(特别是金融机构)。
资产列示税有地契税,前期税(如果企业不是必须缴纳流转税的话), 消费税。
三.征税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讲的是法律目前人人平等。每个纳税义务人如果满足了某个税种的税收事实构件的要求都必须没有例外地缴税。
2.收入能力原则
收入越多,缴税越多。这个原则在最重要的所得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而且是通过三项措施:
最低生活水平线下面的免税,
渐进税率 (收入越高,税率从16%渐渐升高,直至达到45%),
3.可实行性原则
方便支付,少量的征税本身产生的费用,简单易懂,不影响企业的竞争。
四.税务管理的官方机关
1.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负责定税,征税和查税。那么,哪个税务局与你相关呢?德国规定,根据你的住址,企业地址,货物存放地址和工作地址就可以确定与你相关的征税税务局。
2.中层税务机关
中层税务机关是高级财税局(Oberfinanzdirektion)。它同时又是联邦和州的官方机关,主要行使对地方税务局的监督职责。
3.高级税务机关
德国联邦财政部领导联邦税务管理工作,直接统领各地各种税务局。对于征税而言,德国联邦财税局(Bundesamt fuer Finanzen)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参与企业的查税工作,处理跨境征税的问题和税务方面的原则性问题。
(王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