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兰静静地对我说:她和托马斯在结婚前订了一个婚姻协议,如果离婚,即不能要求对方给予生活补贴,又不能要求实施养老金平衡。
那时,我们相亲相爱,如痴如狂,我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婚姻协议,以为这是德国人的习惯。而且,那时在德国读大学毕业之后根本就留不下来,为了拿到居留许可就稀里糊涂地在婚姻协议上签了字。
听了玉兰的话,我心灵为之一紧,感觉事情比自己的想象复杂多了。玉兰极有可能…
为什么有了婚姻协议,事情就难办了呢?
德国民法典把夫妻结婚后的财产支配,积累和分配称作婚姻财产法律状态。
德国有三种婚姻财产法律状态:
财产共赢体,财产合一体和财产分割体。
法定婚姻财产状态-财产共赢体
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对他们未来的财产关系没有作任何约定,那么,他们的财产状态就是财产共赢体。来自东方的华人夫妻如果在结婚时没有做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那么他们的婚姻财产状态就都是财产共赢体。德国90%以上的夫妻都是采用的财产共赢体作为婚姻财产状态。
两位结婚新人从单身走到一起,各自带来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们自己。如果两人都工作,各自的工作收入也都归个人所有,另一方不拥有份额。但是,各自对于家庭生活要拿出自己的应付的份额。
当然,夫妻双方都可以不受限制地相互赠与。此外,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购置财产,比如汽车或房地产。如果双方共同参与作为购买人的话,不管谁出的钱,这个财产就是共同的财产。
比如玉兰和托马斯买了一台电视机,玉兰付的款。如果二人一起参与购买,那么这件财产就是二人共有。如果玉兰单独决定,单独购买的,那么财产权就是玉兰个人所有。
既然双方仍然是各自财产的单独所有人,他们也就能独立支配,另一方无权干预。如果一方想支配整个共同的财产,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比如,托马斯在玉兰回国休假时,没有征得玉兰的同意而卖掉了玉兰的个人单独财产电视机,玉兰有权要求赔偿。
财产共赢体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则是表现在婚姻结束的时候。这时候,就要把财产共赢部分给予平衡分配。财产共赢平衡的运作首先是确认双方结婚后每个人的实际增值部分。谁的增值部分大,就要把大于对方的财产增值除以2,然后双方平分。
举例:
托马斯结婚时有一块地皮,价值4万欧元。离婚时已经增值到10万欧元。托马斯结婚期间获得了增值6万欧元的业绩。如果玉兰结婚期间没有个人财产增值的话,托马斯就要把增值的一半分给玉兰,这是3万欧元。
如果一方负债,那么他的财产值在作共赢平分时不作为负值,而是0。
如果约定其他婚姻财产状态如财产合一体和财产分割体,就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律师那里订立所谓婚姻协议并作公证,婚姻协议登入了法院的财产权名录。
财产分割体
财产分割体各方对自己的财产有无限的支配和管理权。如果是财产分割体状态,夫妻双方的财产就好象是没有结婚的两个陌生人一样,也没有结婚期间增值部分的平分。但是,这不影响婚姻家庭中的赡养义务,共同使用住房和家产。
财产合一体
财产合一体是个十分复杂的婚姻财产状态,婚姻协议对它往往都做修正。我们只介绍几个基本概念。
财产合一体区分5种财产种类:
共同财产,丈夫特别财产,妻子特别财产,丈夫保留财产和妻子保留财产。共同财产包括了丈夫和妻子组成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根据婚姻协议由双方管理或一方管理。另一方总是有参与和监督权。
特别财产包含了不能通过有效法律商业行为(如买卖)变更的物品,如用益权。特别财产由各自分别管理。
保留财产是婚姻协议中特别提到的予以保留的财产。每人各自单独负责管理。
玉兰上面所说的婚姻协议,就是指她和托马斯在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婚约,对婚姻财产状态和财产分配作了规定。结婚协议不仅在中国,也在德国被视作缺乏信任的表现。当玉兰和托马斯相互爱得死去活来时,机警的托马斯利用玉兰的无知和签证的依赖性为可能出现的离婚已经作好了充分的精神和物质准备。
一份婚姻协议可以在结婚前,也可以在婚姻生活当中签订。随着岁月的推移,人们订立的婚姻协议往往与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等同看待,就是说,很多夫妻在结婚时就利用婚姻协议提前约定了离婚的结果。
婚姻协议:尽量不签字
因此,当你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力劝你签订一个婚姻协议时,你无论如何千万千万一定要谨慎从事。作为华人在德国生活,不懂的问题可以多问几个有多年生活经验的人。对德国配偶的劝说尽量置之不理,能不签就不签。
我知道一个来德华人女孩,已经和德国人在一起生活二年了。双方都同意结婚。然而德国人提出, 结婚可以,一定要签订婚姻协议。中国女孩满心不愿意,但是为了获得居留许可,也就不得不签字了。
那么我很想问问这个女孩子,你这2年的居留许可怎样拿下的。如果可以不结婚继续在德国生活几年,在结婚时你就有很大的余地。如果火烧眉毛,不结婚就没有居留许可了,那么你从一开始就打了败仗。假如这个女孩子在结婚时可以不依赖德国人就可以拿到居留许可,或者至少还有一年或大半年的居留许可,那么对婚约的谈判或者对婚约内容你就有比较多的回旋余地。因为德国男人如果想要结婚的话,会比中国女孩子更着急的。
婚姻协议的内容
德国婚姻协议常见的内容主要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对共同孩子的抚养和接触权,
规定告知必要信息,以计算出孩子和配偶生活费用,
规定有关银行事宜,
债务的处理,
孩子和配偶的生活费,
养老补贴,
现有住房的处理,
自有住房财产的使用,管理
室内财产的使用和分配,
婚姻期间财产增值部分的平分,
诉讼费用的分摊,
养老金平衡,
税务问题,
规定离婚后告知收入状况的义务,
保险事宜。
如果婚姻协议不可避免,那么,争取养老金平衡权的条款对于女方来说(收入少的一方)一定不可缺少。女方在家做家务,带孩子,不能出去工作,离婚往往会把女性推向贫困的边缘。
可是我知道的一个华人女孩偏偏碰上了这样的一个德国男人,在婚姻协议中既规定了今后不给她生活费,又排除了养老金平衡,连对共同的孩子的抚养费也不给。那么他为什么要结婚呢?既想要中国女孩作他的保姆,还要作泄欲的工具,还要在婚姻协议中不给人家报酬,连对自己的亲生骨肉都不愿意承担义务。
有了婚姻协议怎么办
爱情总是盲目的。玉兰在情人眼里出西施的时候,忘乎所以,在自己的笔下,酿出了一个苦果。
婚姻协议可以在结婚前和婚姻生活中签订,当然也可以在婚姻生活中再解除。你既然已经知道了婚姻协议的对弱者的危害性,那么你就要想办法把它改写或者解除。不过,玉兰还没等改变现状,就已经结束了爱情。
我建议玉兰找一个律师。需要跟律师讲,
第一,当初不懂婚姻协议的意义和法律效力,比如托马斯排除了养老金平衡,当时怎么也不懂这养老金平衡是什么意思,甚至这个词的中文译名都不知道。
第二托马斯充分利用她当初有居留的依赖性,连蒙带哄地劝她签了字,违反了德国民法典的诚实和信用原则。
第三是对婚姻协议有个误会,以为这是德国民族的习惯和每个德国人必做的事情,我作为外来人应该尊重德国的风俗习惯,现在才知道德国大部分人也都没有这个习惯。(这是德国民法典里提及的“误会”)。
第四,德国慕尼黑中级法院和另外一家法院有相应的判例,如果一方在财产分配方面过于剥夺对方的权利,那么尽管婚姻协议在德国律师那里作了公证,仍然是无效的。
换句话说,虽然你有了婚姻协议,仍然不要轻而易举地放弃应得的权利。
当然,如果没有婚姻协议,对于弱者而言,就理所当然地有很大的回旋空间。
德国博网评论员 王硕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