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波包装机责任有限公司是中国在德企业,是专事生产包装机的生产厂商。
2010年2月泛波公司卖给了德国克鲁格公司一台设备,用于包装和封口。这台机器刚开始时工作正常,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5个月以后,发现包装机封口不严,包装物品霉变,造成了46000德国欧元的损失。
经查找原因,发现包装机封口部分需要定期维护,零件的调试部分每月都要重新调节。如果定期按时维护调试机器,包装机会正常工作的。克鲁格公司要求泛波公司赔偿损失。
克鲁格公司认为,这个信息本应写进包装机的使用说明书的。
而泛波公司认为,维护调试机器是克鲁格公司的事情。泛波公司的普通销售和供货商业条件书上写明了,如果有缺陷和质量可以找泛波公司作后续改进,但是没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克鲁格公司要求泛波公司赔偿损失,因为泛波公司售出的包装机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工作并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1.我们尝试引用一下德国民法典第463条(2002年以前版本)。根据此条,在买卖合同中物品如果缺乏被许诺的品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第433条,泛波公司作为卖方和克鲁格公司作为买方就购买包装机签订了合同。引用第463条的前提条件是,缺乏被许诺的品质。根据本案案情,包装机刚开始时能够正常工作,但是对封口部件需要定时按期维护。泛波公司没有向克鲁格公司保证,包装机在没有维护的情况下也能正常运转。因此,销售物品被许诺的品质在这里是不存在的。根据民法典第463条的赔偿要求是不成立的。
2.克鲁格公司的赔偿要求在本案中还可以从积极违约的角度考虑。其前提条件是,买方卖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并且泛波公司由于本身责任而损害了客观的审慎原则。
我们刚才已经知道了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这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有没有损害审慎原则呢?损害审慎原则义务一事表现在泛波公司对克鲁格公司的信息咨询和业务辅导方面的义务上。
那么,泛波公司是否有义务给克鲁格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怎样维护维修机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忠诚信任基本原则,当买卖合同一方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并且信息对合同另一方具有重大意义时或者合同履行条款可能受到威胁时,另一方有242条里的附加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
在本案中,泛波公司出售包装机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怎样维护维修机器。泛波公司根据忠诚和信任原则,本应告知克鲁格公司如何使用和维护机器。这种信息义务是对所有买方的客观合同义务。
泛波公司损害了审慎义务原则是以自己的责任为前提的(276,278)。泛波公司至少是在此过程中粗心大意了。它本应知道客户需要此类信息。
这样,根据法律原则赔偿的前提就具备了。
但是,泛波公司的普通销售和供货条例上写明了在有问题时排除赔偿的权利,而是只作后续修理。买卖合同上引用了普通商业条件书上排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我们看看排除责任条款的有效性。
在普通商业条件书上写明了,如果有缺陷和质量问题,卖方只作后续改进。
这只是针对出售的机器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排除了法律上的赔偿、降价或者退出合同的可能性。
但是在本案中,并不是机器本身有什么质量问题和缺陷,而是由于维护不够而产生了损害,从而产生了损害的赔偿问题。由于排除赔偿损失的条款在普通销售和供货条件书上只是针对出售货品缺陷而言,这一条在本案中不生效,因为本案的问题不是货物的质量问题,而是机器维护的问题。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造成了积极违约的法律原则,这样,赔偿损失的权利就没有被排除出去。
结论:克鲁格公司依据泛波公司对机器维护缺乏必备的解释和说明而造成了积极违约,有权利要求泛波公司赔偿46000欧元的货物损失。
德国博网编辑部 Dr. Shuo Wang, 法兰克福法院宣誓翻译 袁慧珠